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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建议完善法规处置占用小区配建绿地问题

时间:2024-01-15 11:24:52
基层建议完善法规处置占用小区配建绿地问题[本文共889字]

基层建议完善法规处置占用小区配建绿地问题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积极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不断重视人居环境与生活品质提升工程,积极创建“无违建”城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的获得感,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基层在工作中发现,将小区配建绿地改为菜地,或是摆上假山、水池作为私人花园的问题不断发生且逐渐增多,社会反映较为强烈。

一是占用小区配建绿地的行为认定存在争议,导致执法较为困难。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对“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等损害业主共同利益”“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行为均可进行处罚,但未明确小区配建绿地是否从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等”或“物业共用部位”。实际工作中各地的地方性立法也有不同的规定,例如《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中,设置了“共用部位”这一概念,将“绿地”与“场地、道路”并列为“共用部位”,虽明确禁止占用绿地,但未设置罚则;若参照《物业管理条例》处罚,又会因占用绿地并未“经营”而依据不足。同样,《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则将绿地明确为“共用设施设备”,也没有设置罚则,导致无法进行处罚。

二是行政管辖衔接不畅、时效滞后,导致问题不断出现。信访部门受理业主反映后,会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转至镇(街道)政府或行政执法部门。镇(街道)政府作为违建整治工作责任主体,可对违章搭建物进行清除,但占用绿地并不涉及搭建问题时,镇(街道)则没有依据进行处置;行政执法部门若依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进行处理,则需向建设部门函询是否违法违规并作认定,又涉及到是否有法则可供进行处罚;同时,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法,需要保障被处罚人可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案件办理时间较长(复议60日、诉讼6个月)导致问题解决的时效滞后,使得旧问题尚未解决而新问题又已发生。

对此,基层建议:一是镇(街道)、联系单位和主管部门组织力量,按照村居为网格对所辖区域内的占用小区配建绿地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同时收集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和现实需要,按类别梳理登记;建设部门将占用行为认定争议和群众现实需要情况向上反映,以期出台统一标准的政策解释,指导基层具体操作。二是以相对集中行政执法联席会议为基底,就摸底排查情况和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商相关部门拟定处置方式;信访部门将转办镇(街道)的执法类事项,同时抄送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由职能部门主动向镇(街道)联系对接,提供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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