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情况
(一)2019年案件办理总体情况
一直以来,我局坚持把巩固和深化《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的实施作为环境监察执法部门最紧要的工作,严厉打击偷排漏排、超标超总量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不按证排污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不断强化工业企业环境守法主体责任。今年,全市对环境违法行为共立案220起(市本级18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220起(市本级16起),罚款总金额达1509余万元(市本级302.2万元)。
全年办理的查封扣押案件2起、向公安机关移送行政移送或刑事移送案件合计34起,其中移送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起。
二、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建立执法协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联合公安部门制定《常德市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联合执法制度》,与公安、检察等部门建立了执法联席会议、联络员联络、重大案件会商、信息共享、办案协助等6个方面长效工作机制。
二是强化职能部门协作。我局成立了公安派驻联络室、检察院派驻联络室,建立健全日常联系、信息交流、情况通报、鉴定监测、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参加市政府每半年召开一次全市打击环境犯罪“行刑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切实强化行刑衔接,形成协调联动的工作合力,共同深化打击整治工作。
三是开展联合执法。联合公安、水利、质监等部门开展打击非法采矿和非法收集倾倒处置废矿物油等联合执法行动。今年来,全市共办理非法采矿案43起,移送起诉129人。积极参加打击劣质油品专项行动,对发现的黑加油站,参与市公安局会同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的联合执法,坚决打击取缔。今年共向公安机关移送行政移送或刑事移送案件合计34起,其中,市本级办理行政处罚案件17起,罚款金额298.2万元,移送公安机关4起,典型案件曝光36起,有效强化了社会监督。
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情况
2018年我市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环发〔2015〕34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常德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实施方案》2019年我市按照方案要求做好年度双随机计划:平台每季度开展1次双随机摇号抽查。年度共抽查排污单位1154家,其中,重点排污单位71家,一般排污单位730家,特殊排污单位18家。按年度计划安排,我市部署实施环境监察双随机抽查工作。截至目前,我市2019年度共抽查932家排污单位,其中,重点排污单位60家,一般排污单位854家,特殊排污单位18家,已检查731家,余下抽查任务正有序推进中。同时按照信息公开要求,每季度在局门户网站上公开了对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的环境监察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情况,今年来我市共公开环境行政处罚信息167条,典型案件曝光36起,有效强化了社会监督。
根据环保部、省厅有关要求,调整环境执法随机抽查比例,以移动执法系统为依托,实现随机抽查全过程信息化记录留痕。目前,我市依托省厅搭建的移动执法系统平台,组织开展日常“双随机”抽查工作,通过系统平台完成抽查摇号、任务派发,确保“双随机”工作的公平公正;同时,执法人员通过移动执法系统完成“双随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等工作任务的填报,确保排查全过程留痕备查,提高执法检查效率。2019年,我市“双随机”抽查工作共出动执法人员1904人次,检查企业833家次。为更好发挥移动执法端的企业信息采集、反馈功能,实时有效地反映环境隐患排查信息,我市持续完善配套数据库。目前,我市环保移动执法平台已对参与双随机抽查的802家污染源建立一源一档信息数据库,其中重点污染源58家、一般污染源730家、特殊源14家。同时,建立并完善双随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我市参加双随机抽查执法人员有101人,其中市本级双随机抽查执法人员15人,参与人员全部有执法证。
四、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情况
按照我市印发的《常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的实施方案》要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
定期在局门户网站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及对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的环境监察信息等情况、定期通过“一台一报一网”及微信、微博等媒体渠道公布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等。今年以来,我局不断加大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在社会上形成强大震慑,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切实构筑起环境污染攻坚战的扎实防线。截至目前,共公开通报曝光典型案例36起。
落实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设立了由单位公职律师及法律顾问组成的法制技术审查小组对重大执法决定进行严格的法制审核。
严格执行亮证进入工业企业、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监督情况反馈、环境监察记录提交、执法图片留存制度,全面实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
五、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印发的《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确保严格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落实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严格法制审核。
组织了对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卷的抽查,加强了对全市生态环境部门裁量规则和基准适用的指导。
定期进行生态环境领域典型案例曝光,针对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确定了一批自由裁量权尺度把握适当的典型案例,定期在报纸、公众号等信息平台进行案例曝光,为全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供参照。
六、增强执法服务意识,引导企业环境守法情况
一是针对重点排污企业,制定“一企一策”。根据污染源的污染情况定责任人和帮扶措施,实施靶向治疗,确保治污效果。比如,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就对辖区内部分重点行业企业开展驻点执法检查,各驻点执法人员对垃圾焚烧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环保手续履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在线监控设施安装及运行情况、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处置情况等内容进行驻点帮扶,及时解决企业环境管理难题。
二是针对企业的管理做到分类管控、精细化管理,这也是应对治污复杂形势的需要。如我市正在探索建立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制度,对合规企业优先保障其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对企业的差异化管理,在为守法企业营造良好发展氛围的同时,也可以集中地方的财力物力人力向重点企业倾斜,先重后轻,先急后缓,将治污重拳打在要害处。
三是在采取应急措施时,兼顾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在环保资金补助上给予倾斜,预警解除时要及时通知企业复产,尽量减轻企业的经济损失。今年进入特护期以来,我市启动了15次黄色预警和3次橙色预警,预警期间依法依规采取了系列停工、限产措施。面对限产。为了听取企业意见,我局组织相关企业座谈,二十多家企业代表出席并发表意见。
七、典型案例办理情况
案情简介:2019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某公司拆解场地内正在进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拆解场地内存放了10余台未拆解的报废汽车,公司未配套建设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经调查核实某公司于2017年6月整体搬迁到市武陵区某居委会,经营汽车拆解业务,总投资额为120万元。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之规定,从事废电子电器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电机、废五金、废塑料(除分拣清洗工艺的)、废油、废船、废轮胎等加工、再生利用的行业应当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但该公司搬迁后一直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也未配套建设相关的污染防治设施。查处情况: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罚款1.2万元;对该公司违反“三同时”环境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双罚制,对该公司处罚款50万元。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处5万元罚款。
案件点评:本案中当事人2017年6月整体搬迁到市武陵区某居委会,经营汽车拆解业务,被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18日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投入运营至今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本案涉及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两个——“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根据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建设单位同时构成“未批先建”和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两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并已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同时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7年3月21日作出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07〕2号)规定:“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建设项目,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应当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罚。”据此,本案当事人同时构成“未批先建”和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两个违法行为的,我局分别对其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总结2
2019年,在市局的正确领导下,我局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围绕全力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在行政执法方面,我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稳步提高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水平,严厉打击一系列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有效解决一系列突出环境问题。现将2019年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总结如下:
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情况
(一)2019年案件办理情况
2019年以来我局集中执法力量,加强环境执法检查力度,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处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执法与服务并举,严格执行执法程序,公正执法,并确保案件及时办理办结。2019年我局共立案36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36份,处罚款135.8993万元,已执行案件35件,处罚到位125.8993万元,结案6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31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7份。
(二)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及相关配套办法情况
2019年,我局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及其四个配套办法,继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2019年对环境违法企业实施查封13件。
(三)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填报和报送情况
为营造良好工作氛围,促进环境行政处罚工作高效开展,我局高度重视案件信息填报工作,各中队指定专人,按要求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录入生态云环境执法平台案件系统,全年立案处罚36件,均已录入系统,系统填报率达100%。指定专人填报相关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及时更新。
二、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开展情况
为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权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局会同罗源县公检法部门结合我县实际,联合制定《罗源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对组成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职责分工、工作机制、工作保障等方面作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快捷的联动机制。2019年,我局与县公安局联合查办辖区内一起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起步村硋窑98号非法压渣剂、引流砂工厂涉嫌环境违法案件),现该案已进入诉讼阶段。
三、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情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国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在生态环境系统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环办执法〔2019〕42号),规范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环保执法效能,我局聘请法律顾问对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出意见建议,成立环境监察大队环境违法案件审查小组,涉嫌环境污染的案件经审查小组审查后提请局务会研定。为进一步震慑违法排污企业,我局在罗源县政府网设立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网络专栏,定期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情况。
四、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
我局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范我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和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范环境行政执法风险。对涉及违法企业的处罚坚持处罚法定的原则,对法律没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不得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对有明确处罚依据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从而提高社会各界自觉遵守、维护环境法律的意识。
五、增强执法服务意识、引导企业环境守法情况
我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既做到严格规范执法,又不断转变执法方式,强化服务意识。实现对恶意违法企业依法严惩重罚,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轻微违法、无心之过或能力不足的企业加强帮扶指导,严格禁止对企业采取“一刀切”等简单粗暴的处置措施,保护合法合规企业权益。引导企业自觉、主动守法与严格依法执法相结合,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引导企业自律,加强公众参与,切实提高企业守法能力,提升监管执法效能,促进企业绿色健康发展。
六、2020年工作及思路
行政处罚作为环境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维护环保部门形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2020年,我局将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工作,逐步巩固执法成果,查找并解决环境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严格环境执法行为,规范执法程序。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真正做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内容合法化。
二是全面规划、提高标准、统一部署,强化执法监管,进一步加大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的力度,加强与检察院、法院及公安部门的联动执法。发现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嫌疑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三是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严格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全面提高执法效能;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完成好各项工作,切实推进环境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工作有序高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