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分局:
2019年8月26日、8月27日,黄某、李某某等27人分别向我队提交了《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投诉文书、居民身份证、欠条等复印材料,投诉安徽省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带班组长黄某某拖欠工资37万余元。我队于28日立案。现调查情况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8月26日10时30分,黄某、李某某等12人到市信访局反映某地块从事外墙油漆带班组长黄祚福拖欠民工工资37万余元的问题。获悉该事件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由分管局长、监察大队大队长带队前往市信访核实情况。
经核实,黄某、李某某等人于2018年3月左右,进入某地块一期三标段A5号楼项目工地从事外墙油漆工作,反映班组长黄某某拖欠他们工资(有黄祚福开具欠条)的问题。由于黄祚福在2019年2月24日所开具,承诺在2019年8月24日支付仍未支付,并且与之联系电话打不通,无奈之下黄某、李某某等人才前往市信访局进行上访。
8月28日,我队大队长及经办监察员前往涉案施工方武汉某建筑有限公司及其分包方安徽省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调查,并向其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9月4日,武汉某建筑有限公司及其分包方某装饰公司委托项目负责人徐某某、程某某到我监察大队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对其工程承包,工程支付等情况进行调查(见《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
9月6日,经过大队多次电话和短信联系,涉案班组长黄某某到我监察大队配合调查,经查,带班组长黄某某在安徽省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某介绍下,承包了某地块一期三标段的A5号楼外墙油漆工程,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另查,该外墙油漆工程于2018年11月已完工,安徽省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照合同与黄某某办理了结算并支付了全部工程款总计686553元。我局劳动监察大队根据调查27名劳动者提供的由黄某某签字认可的欠条,对黄某某进行了询问笔录。黄某某认可拖欠黄某、李某东等27名劳动者工资合计374102元属实。(详见《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确定27人被拖欠的工资分别为:1、刘某某20000 元;2、戚某某4200元;3、戚某某 40000元;4、李某某27000元;5、盛某某18000元;6、吴某某7500元;7、杨某7700元;8、袁某13000元;9、张某16500元;10、刘某12900元;11、郭某19500元;12、曹杨杨21500元;13、黄某47352元;14、陈某某36000元;15戚某某24500元;16、王某某2200元;17、王某某2950元;18、刘某某6400元;19、朱某某5500元;20、刘某某6100元;21、刘某某6100元;22、刘某某9200元;23、刘某某6800元;24、刘某某2250元;25、刘某5550元;26、刘某某1150元;27、段某某4250元。
二、处理情况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4] 39号)第八条;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武人社发[2015] 26号)第五条之规定,认定黄某某拖欠27名劳动者工资合计374102元。随即我局劳动监察大队对包头黄某某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依法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于3日内支付黄某、李某东等27名劳动者工资。逾期,包头黄某某仍未支付黄某、李某某等27名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
三、涉嫌犯罪事实及理由
综上,黄某某所欠劳动者工资数额较大,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民工工资,且经我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 3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鄂高法发[2013] 2号)等规定,已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 3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涉嫌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的规定>的通知》(鄂人社规[2012] 1号),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4] 39号)等规定,现将本案移送区公安局,依法追究黄某某(34082319791105**** )的刑事责任。
某某市某某区人力资源局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