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规范我校财务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益,适应我校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校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由总务处负责,其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等内部控制工作。
第三条 建立和健全我校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条 我校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
(一)权力分隔,每一项收支业务的处理程序,不能由一个部门和一个人全部包办,以防止出现差错和弊端。
(二)合理分管,实行账物分管、钱账分管、印鉴分管及钥匙分管等。
(三)审批稽核,任何收支业务的处理都要有明确的授权与审批,同时要经过总务处的审核与稽核。
(四)责任明确,各部门和人员要职责分明,以便任何情况都能落实到个人责任。
(五)凭证控制,建立和健全凭证制度及严格传递程序,直到会计资料归档。
(六)例行核对,对每一项收支业务和会计记录,都要进行例行核对,以保证账证、账账、账表、账物及账款核对一致。
第二章 内部牵制及稽核
第五条 牵制原则
(一)为合理组织会计工作,加强会计人员之间、会计岗位之间、各财务部门之间、财务部门和主管部门之间的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防止核算与管理发生失误和舞弊行为,确保国家财产安全和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可靠。
(二)任何一笔资金的收付或结算,任何会计资料的形成和报出,必须经两人或两岗以上,重要的会计事项要由会计人员和处(科)负责人分工掌管,不得只由一人或一岗完成。
第六条 组织和分工
(一) 财务处设以下岗位:
报账管理岗、工资管理岗。
财务岗位原则上要求一人一岗或一岗多人,各岗之间定期轮换。
(二)财务室的稽核工作由总务处主任、副主任、财务人员分别从不同环节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共同完成。
1、财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负责审查、监督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否均取得或填制合法凭证;审查、监督发生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审查各项经济业务批准手续是否完备。对不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要求经办人予以更换;对不合法、不真实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要向学校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
2、总务处主任和副主任的职责与权限
负责复查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审查各项收、付款业务的政策依据和批准手续是否齐备; 检查各项资金收支计划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发现不合法的收、支内容或收支计划缺乏可行性的要立即向学校领导提出具体意见,要求予以纠正。
第三章 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七条 坚持定编定岗制度,学校需要设财务岗位,必须经总务处会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设立。
第八条 对经批准持证上岗的会计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年检合格继续留任,不合格者或不参加年检的要解聘。
第九条 学校要创造条件,支持会计人员参加各种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条 总务处的财务人员要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第十一条 要坚持财务人员离岗交接制度。财务人员离岗(含调动、轮换、退休等)要办理财务交接手续,移交人要列出交接事项清单,如印章、支票、收据、凭单、帐、表等,接受人清点核对后,双方在交接单上签字,交接时要有总务处主任监交并签章,交接清单一式三份,三人各保留一份,财务事项未交接清楚不得离岗。
第四章 工资与人事内部控制
第十二条 职工的聘用、解聘、离职和起薪、停薪及工资变动等事项,应由办公室及时书面通知财务室,作为计算发放工资的依据。
第十三条 工资的计算和支付,要严格按照考勤制度、工资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工资信息均应由本人亲自查询,不可任意查看他人工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总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