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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员自我鉴定(精选多篇)

时间:2024-01-23 08:17:17
司法人员自我鉴定(精选多篇)[本文共11818字]

自从进去工作以来,在领导的关怀下,在组织的帮助下,在同事们的团结下,我不断加强学习、努力工作,积极适应角色转变,思想素质、工作能力都有了一定的提高,现在将一年来的工作来做个自我鉴定:

一、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学无止境,社会在发展,我们工作的环境也在不断变化,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做到与时俱进。一是不断加强理论学习。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断加强理论学习,才能在正确的理论指导下取得工作上的进步。作为选调生,我认识到自己更应当成为先进理论、思想的学习者、宣传者和实践者。一年来我认真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尤其是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二是不断加强业务知识学习。由于组织和领导的信任,我被安排协助政法工作。虽然我学的专业是法律,但是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之间毕竟存在着较大差距,基层工作有着自己的特点,如果一味照搬照抄,那只会陷入本本主义的境地,做不好实际工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和同事们都有着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我虚心向他们学习工作中的经验和有效的工作方法,同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结合起来,努力使自己尽快从一个“门外汉”成长为工作上的行家里手,以胜任自己的工作。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帮助下,自己的业务知识得到不断充实,工作能力也有了长足进步。

二、争取党政领导、协调各方关系

一个部门工作业绩的取得,除自身的努力外,更重要的是要看党委政府的支持力度,还要看部门间的协作关系。为此,我们按照“上为党委政府分忧,下为人民群众解难”原则,在工作中抢抓主动,勤汇报,特别是在平安创建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始终冲刺在第一线,解决好各个具体问题,对部门间经常加强沟通与协作,只要有需求,我们就快捷、全力地配合。从而赢得了党委政府的满意和大力支持,尤其是分管领导经常和我们一道做具体工作,解决好司法所在开展具体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涉及各种资料的搜集,各部门及驻村干部都积极主动地给予协作。

这样,司法所与党委、政府和部门间就形成了一个良好的互动效应:司法所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集“护航员”、“宣传员”、“调解员”于一身的角色定位,越来越受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在人、财、物上给予了越来越多的支持和倾斜;反过来,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又进一步激发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更加有效地推动了职能地发挥。这种互动其实就是政府对司法所的投资加强,司法所的工作开展得有力,矛盾纠纷少了,社会平安稳定了,领导的精力更加集中于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其实这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是一种低投入、高产出,他们投入了少的物资,收获的却是一方平安。

三、踏踏实实工作,努力完成上级和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作为一名工作上的新手,我虚心向领导和同事们学习,在干中学,在学中干,在干中进步。在工作中,我严格要求自己,以务实的作风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把每一项工作都落到实处,决不落空。一是干好政法工作。政法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是基层工作的重中之重,组织上安排我协助政法工作,我深感这是对我的信任。为了不辜负组织的信任,我变压力为动力,在街道党委和分管领导的正确领导下,与同事们团结一致、互相配合,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总抓手,以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为突破口,深入所辖村居进行调研,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规划,按照工作要求,把每一项工作都严格落到实处。

因我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投在具体工作上,没有抽出足够的时间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业务知识水平还需要继续提高。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加倍努力,注意克服不足之处,不断完善自己,取得更大进步。

第二篇:司法人员自我鉴定精品

一、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学无止境,社会在发展,我们工作的环境也在不断变化,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做到与时俱进。一是不断加强理论学习。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断加强理论学习,才能在正确的理论指导下取得工作上的进步。作为选调生,我认识到自己更应当成为先进理论、思想的学习者、宣传者和实践者。一年来我认真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尤其是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二是不断加强业务知识学习。由于组织和领导的信任,我被安排协助政法工作。虽然我学的专业是法律,但是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之间毕竟存在着较大差距,基层工作有着自己的特点,如果一味照搬照抄,那只会陷入本本主义的境地,做不好实际工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和同事们都有着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我虚心向他们学习工作中的经验和有效的工作方法,同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结合起来,努力使自己尽快从一个“门外汉”成长为工作上的行家里手,以胜任自己的工作。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帮助下,自己的业务知识得到不断充实,工作能力也有了长足进步。

二、争取党政领导、协调各方关系

一个部门工作业绩的取得,除自身的努力外,更重要的是要看党委政府的支持力度,还要看部门间的协作关系。为此,我们按照“上为党委政府分忧,下为人民群众解难”原则,在工作中抢抓主动,勤汇报,特别是在平安创建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始终冲刺在第一线,解决好各个具体问题,对部门间经常加强沟通与协作,只要有需求,我们就快捷、全力地配合。从而赢得了党委政府的满(转载自第一范文网http://,请保留此标记。)意和大力支持,尤其是分管领导经常和我们一道做具体工作,解决好司法所在开展具体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涉及各种资料的搜集,各部门及驻村干部都积极主动地给予协作。

这样,司法所与党委、政府和部门间就形成了一个良好的互动效应:司法所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集“护航员”、“宣传员”、“调解员”于一身的角色定位,越来越受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在人、财、物上给予了越来越多的支持和倾斜;反过来,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又进一步激发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更加有效地推动了职能地发挥。这种互动其实就是政府对司法所的投资加强,司法所的工作开展得有力,矛盾纠纷少了,社会平安稳定了,领导的精力更加集中于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其实这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是一种低投入、高产出,他们投入了少的物资,收获的却是一方平安。

三、踏踏实实工作,努力完成上级和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作为一名工作上的新手,我虚心向领导和同事们学习,在干中学,在学中干,在干中进步。在工作中,我严格要求自己,以务实的作风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把每一项工作都落到实处,决不落空。一是干好政法工作。政法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是基层工作的重中之重,组织上安排我协助政法工作,我深感这是对我的信任。为了不辜负组织的信任,我变压力为动力,在街道党委和分管领导的正确领导下,与同事们团结一致、互相配合,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总抓手,以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为突破口,深入所辖村居进行调研,制 ……此处隐藏7184个字……施办法》系《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法释[2014]8号)的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本辖区人民法院,并认真组织贯彻执行,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

2014年2月9日

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社会鉴定资源,保障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提高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指人民法院经事前审查、批准、公示程序,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社会鉴定人(含自然人、法人)列入本级法院的鉴定人名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需要鉴定时,统一移送专门机构,负责对外委托或组织鉴定,以尊重当事人主张和在名册中随机选定相结(更多请你搜索:WwW.)合的办法确定鉴定人,并负责协调、监督鉴定工作。

第三条 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遵循属地管理、自愿申请、择优选录、资源共享、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鉴定人名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并根据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的情况,对鉴定人名册实施动态管理。

未设司法鉴定机构或者不需要建立鉴定人名册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按照本办法使用上级人民法院的鉴定人名册,负责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工作。

第二章 鉴定人名册的建立

第五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拟定本辖区建立几级鉴定人名册及各级鉴定人名册鉴定人数量的计划,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凡自愿申请进入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社会鉴定、检测、评估等单位,应当填写《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入册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或社团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专业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执业资格和主要业绩;

(四)年检文书及复印件。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 以个人名义自愿申请进入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填写《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专家名册入册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二)主要业绩证明及复印件;

(三)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提出申请的鉴定人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其执业资格,行业信誉,工作业绩,有无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为避免重复登记,鉴定人应向属地人民法院提出入册申请。上级人民法院可在下级人民法院报批的名册中挑选鉴定人,但须征得该鉴定人的同意,经批准后列入上级人民法院的鉴定人名册。第十条 人民法院的鉴定人名册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编排后在《人民法院报》公告。各高级人民法院协助办理公告的相关事宜。

按照本办法从鉴定人名册中删除或增补鉴定人的,应当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公告事宜。第十一条 列入名册的鉴定人应当接受相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年度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度业务工作报告书及行业年检情况;

(二)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情况;

(三)仪器设备更新情况;

(四)其他变更情况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年度审核变更事项需公告的,相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自愿退出名册的鉴定人,应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递交书面材料,经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批准,从名册中除名。不参加年审,视为自动退出。

第三章 鉴定人名册的应用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本院或下级法院移送的鉴定案件后,应当指派一至两名鉴定督办人,负责协调、监督鉴定工作,协助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干涉鉴定人独立做出鉴定结论。

第十四条 鉴定督办人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当事人协商或随机选定鉴定人;

(二)负责办理委托鉴定手续;

(三)按规定落实鉴定的回避事项;

(四)协调、配合鉴定人勘察现场、收集鉴定材料;

(五)协调、监督鉴定的进度;

(六)对鉴定文书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听取意见;

(七)通知并督促鉴定人依法出庭。

第十五条 鉴定督办人主持当事人共同参与选定鉴定人。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无故缺席的,由鉴定督办人随机选定鉴定人。

法律对鉴定人有规定的,或者可能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诉讼证据鉴定,不适用当事人协商选定鉴定人。

第十六条 随机选定鉴定人是指采用抽签、摇号等随机的方法,从鉴定人名册中同一鉴定类别的鉴定人中确定鉴定人。

第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选定的鉴定人未纳入鉴定人名册时,鉴定督办人应当对该鉴定人进行审查,

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当主持当事人重新选定鉴定人。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所涉及的专业未纳入鉴定人名册时,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从社会相关专业中,择优选定受委托单位或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如果被选定的鉴定人需要进入鉴定人名册的,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对外委托鉴定须选用外地法院或者上级法院的名册时,应当与建立该名册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联系,移送鉴定案件,或者及时告知协调、监督鉴定过程中的相关情况,由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列入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可视情形责令纠正、暂停委托、建议鉴定人行业主管给予处分、在《人民法院报》公告从名册中除名。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受理司法鉴定业务的;

(二)在鉴定过程中私自会见当事人的;

(三)违反鉴定程序、或者工作不负责任导致鉴定结论严重错误的;

(四)未履行保密义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鉴定的;

(六)无特殊事由,未履行出庭等义务的;

第二十一条 鉴定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或者因主观故意造成鉴定结论错误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鉴定督办人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及协调、监督鉴定的过程中,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参照《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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