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彻底改善公司职工的居住条件,加快公司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异地搬迁工作进程,确保矿区职工****,根据建保【2009】295号文件《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方案。<?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把矿区棚户区改造作为一项民生工程、环境工程、维稳工程抓好推进,解决棚户区职工居住条件及生活环境问题,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促进公司健康、稳步发展。力争“十二五”时期完成改造任务。
二、棚户区搬迁补偿适用对象及原则
1. 适用对象 :
(1). 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止在册的正式职工;
(2).矿区内有产权住宅的正式职工、离退休职工及职工遗属。
(3).矿区内无住宅且未参加房改的职工、离退休职工、职工遗属。
2、适用原则:
(1)、住宅户须有合法的产权证明。
(2)、2011年2月28日后,新建房屋不在实施范围内。
(3)、参加过房改,在矿区无住房的企业员工、离退休职工,职工遗属不在适用实施方案之内。
(4)、在矿区内的自购房,应有合法的产权证明,若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购买协议须经司法公证且有效,可视为其产权,否则只认定其50%产权。
(5)、在矿区内的自建房,若无产权证明,根据合法用地证明,认定其50%产权。
(6)、棚户区改造的住房,8年内,住户不准上市交易,如需转让,优先考虑本公司内部员工,按实际购房价转让。
三、住房类型及建筑面积
1、住房类型:16栋11层住宅楼,剪力墙结构;分: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
2、房屋建筑面积:50平米占10%;75平米、85平米、95平米占70%;95平米以上占20%。
四、搬迁顺序:
此次棚户区改造计划分三期实施,改造期限拟定为三年,即2015年12月30日止。每期根据建设的户型、套数和利于片区管理,优先安置危房和特困职工,其次为:住平房的职工、无房职工和部分楼房的职工(解决倒班职工住宿问题)
第一期初步搬迁400户:二号斜井家属区50户,大库房以南家属区250户,矿区9栋、1栋、2栋楼100户。
第二期500户:二号斜井家属区50户,大库房以南家属区100户,以北30户,老学校150户,托儿所周围50户,3栋、4栋、5栋、6栋楼100户。
第三期613户整体全部搬迁完毕。
具体实施步骤根据改造的实际进展情况确定。
五、拆迁补偿安置及方案:
1.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依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凡在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公安户籍管理、工商、规划、土地、房产等部门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截止到2011年2月28日。此后的相关证明不予认定。
3、补偿置换方案:
方案一 :
(1).矿区内有产权住宅的正式职工、离退休职工、职工遗属,无论何种建筑性质的住房均按1:1置换,(一户对一套),棚户区内面积超过改造后的最大户型面积,以改造后的最大户型面积为准,超出部分不做补偿。
(2).根据被拆迁户的意愿及购买能力,置换小于原棚户区的面积,不足部分不做补偿。
(3)根据被拆迁户的面积及购买能力,置换大于原棚户区的住宅面积且为50平米的,超出部分按建筑成本价购买;置换大于原棚户区的住宅面积且为75-95平米以内(含95)按市场价90%购买;置换大于原棚户区的住宅面积且为96平米以上按市场价购买。
(4).矿区内无住房且未参加房改的职工、离退休工人、职工遗属:50平米以下(含50),按建筑成本价购买;75平米以上(含75)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方案二:
1. 矿区内有产权住宅的职工、离退休工人、职工遗属,无论何种性质结构,根据每户现有住宅面积和购买能力及意愿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50平方米之内由企业和政府承担。
(2)、大于50平米、小于等于75平米部分,按建筑成本价购买。
(3)、大于75平米、小于等于95平米部分 ,按市场价的90%购买。
(4)、大于95平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2. 矿区内无住宅且未参加过房改的职工、离退休工人,职工遗属采取以下方式:
(1)25平方米之内由企业和政府承担,26-50平米(含50)按建筑成本价购买。
(2).50---75平米(含75)部分按市场价的90%购买。
(3).75平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4)若无力购买可申请廉租房(50平米)。
方案三:
1、有产权住房的职工、离退休工人、职工遗属,采用货币补偿方式,邀请具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对棚户区登记注册的具有产权的房屋实行评估,评估的价值作为改造后的住房价格进行抵扣,其余部分按以下方式进行:
(1). 改造后的住房50平米以内(含50),扣除评估价值后的剩余面积部分,按建筑成本价购买。
(2).50平米---75(含75)平米,扣除评估价值后的剩余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的90%购买。
(3).75平米以上(不含75),扣除评估价值后的剩余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4)若无力购买住房,评估后进行货币补偿,个人申请廉租房。
2. 矿区内无住宅且未参加过房改的职工、离退休工人,职工遗属,按以下方式进行:
(1)50平米以下(含50)按建筑成本价购买。
(2).50---75平米(含75)部分按市场价的90%购买。
(3).75平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4)若无力购买可申请廉租房。
以上三种方案预算建筑成本价1950元/平方米,政府占25%,企业和个人占75%(企业预占11036.12万元,个人 预占7375.87万元)。
六、改造后的住房分配方案:
根据上第五项第3条补偿置换方案及综合考核评分制确定分配标准。
(一)改造后住房分配的职工一律按积分多少为序,由高分到低分进行选房,评分的具体公式是:
最终积分=工龄分+职称分+职务分+学历分。
1、工龄:以人事档案为准,每年按1 分计算,不足一年的按:工龄分=(1 分/12 月)×月数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职务:
公司级正职:按20分计算;公司级副职:按15分计算;部门主任级:按10 分计算; 部门副主任级:按8 分计算。
3、职称:
正高级职称: 按10 分计算;
副高级职称: 按8 分计算;
中 级职 称: 按6 分计算;
初 级职 称: 按4 分计算。
4、学历(包括国家认可的后续学历):
研究生学历 :按10 分计算;
本 科 学 历 :按8 分计算;
大 专 学 历 :按6 分计算;
中 专 学 历:按4 分计算;
中专以下学历:按2 分计算。
(二)双职工或多职工家庭住户按得分较高的一方计算,另外加10 分,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者或相关荣誉另加5 分,矿区内有住房的另加10分。
(三)若积分相同的情况,按下列顺序排列:1.职务高低;2.职称高低;3.任职时间先后;4.来公司时间先后;5.参加工作先后;6.年龄大小(出生日期先后);7.抽签。
(四)按照矿区职工住房分配办法规定,由住房分配小组进行打分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依据积分先后顺序在认购申请时确认的户型中选择住房,并在户型图表上签字确认。
(五)当住户按序选房时所认购房源已无,可在其它房源中进行选择,排名不变;若按排序选房时申请更换户型者,无论积分高低需待第一次选房完全结束后,方可在剩余房源中选择所需户型。
七、其他事项:
1、上第六项分配方案,均采用职工意愿、购买能力、方案要求、改造完成户数最终决定。
2、上第六项分配方案,通过评分确定高低,根据需求户数、改造完成户数确定同一类型的楼层,原则上有高到低同一标准段的考核分数抽签决定分配,一户对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