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远大科技职业技术学校
董 事 会 章 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湘潭远大科技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住所:湘潭市岳塘区板塘铺学卫村(湘纺中学内)
第三条:性质:学校为黄超斌出资举办的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的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四条:宗旨:学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校企联合、产教合一,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技能、有特长、守纪律的初中级复合型、实用型人才,建设一所名符其实的职教示范学校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第五条: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湘潭县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为湘潭县民政局,学校接受湘潭县教育局和湘潭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董事会章程对董事、监事、校长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全体股东担任董事,董事会为股东会,股东会亦为董事会。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八条:学校由黄超斌独资一百万元设立。
第十条:学校享有股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学校以其全部资产对学校的债务承担责任。学校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十一条:由学校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出资者和学校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
学校申报注销,经学校董事会审核同意后予以补发。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业务范围:
1、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与短期培训相结合。
2、举办专业:计算机技术类专业、电子信息技术类专业、机械制造技术类专业、汽车车制造与维修、美术设计与制作等。
3、骨干专业:汽车车制造与维修、美术设计与制作
第四章股东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三条:股东权利
(一)出席股东大会,依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学校献策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监事会成员。
(四)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学校终止后,依法分得学校的剩余财产。
(七)股权优先受让。
第十四条:股东义务
1、执行董事会决议;
2、遵守董事会章程;
3、按约定时间、方式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并以其他资额为限对学校承担责任;
4、学校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违约应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五条: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他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转让后,转让人和爱让人应向股东会报告,并办理手续。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半数以上拥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股东的出资,如果不购
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即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股东依法转让的出资,由学校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向受让人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董事会、校长
第十六条:学校的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召开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股东。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
2、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选举或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3、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
4、审议批准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5、对学校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向股东以外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6、对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以及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7、对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教职工的薪酬方案作出决定;
8、修改章程。
第十九条:股东对学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学校形式、修改章程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2/3以上拥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董事会按其职权对其余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学校董事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学校校长暂为学校法人代表兼任,即黄超斌任董事长兼校长。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股东成员不得干涉学校内部日常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校务会;
2、主持学校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3、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学校工作;
4、对学校教职工实施奖惩;
5、聘任或解除教职员工。
第二十三条:学校的收入归全体股东,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亦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及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学校每年12月底前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对股东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第二十四条:学校校长不按照本章程以及全体股东的决议执行事务时,董事会有权更换学校校长。
第二十五条:股东不得从事有害本学校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被聘任的学校管理人员应当在校长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如超越授权范围执行事务,或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害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二十七条:学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学校每年12月底前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查验证。
第二十九条:学校每年弥补亏损,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第七章合并、分立和变更资本
第三十条:学校合作或者分立,由学校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依
法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学校增加资本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约定方式决定股东认缴的增资数额。
第八章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一条:学校需要注销,由全体股东决议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二条:学校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剩余财产按其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清算期间,不展开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九章其 ……此处隐藏6361个字……p>第十章 工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六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可自定,但至少在三分之二以上)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或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法人股东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第四篇:学校董事会章程--范本学校董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临淄区竞翔教育培训学校是一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民办学校的政策精神,创办的民办培训学校。运用民办的机制,依法办学,满足社会对教育的需求。
第二条:宗旨为建设高标准规范化民办教育而不懈奋斗。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董事会是学校办学的协调、监督和策审议机构,是帮助学校多方筹措办学资金的参谋和后盾。
第四条: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聘任和解聘校长;
㈡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㈢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㈣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㈤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㈥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㈦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或专题报告,评价校长业绩,确定对校长的奖惩;
㈧设立董事会基金,校长奖励基金;
㈨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董事
第五条:董事会成员的组成
董事长:王衍祥
副董事长:李海敏
董事:李晶玉,张悦民,刘继美
第六条 董事成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
(1)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讨论;
(2)有视察学校工作,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和向校长提出质询的权利;
(3)成员单位享有培训、实习与用人的优先权;
2、 义务
(1) 为学校提供旅游业的发展信息和人才需求信息。
(2) 加强与学校的联系,为学校安排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社会服务活动提供方便。
(3) 关心和支持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为学校专业教师提供学习和实践的机会。
第四章: 组织
第七条:董事会由王衍祥董事长,由李海敏任副董事长。聘请李晶玉为名誉董事长。
第八条:董事会设立常务董事会,由董事长、秘书长及董事组成,常务董事长在闭会期间履行董事会的职责,讨论董事会的重大工作及接纳新的董事单位等有关事宜。
第九条:董事会由学校校长任秘书长,由张悦民任副秘书
长,组成秘书处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经常保持与董事会成员的联系,定期向董事会或董事长汇报工作。
第十条:董事会全体大会每年例会一到两次,董事大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本章程如有修改须经董事会全体大会通过。 注:董(理)事会章程应对董(理)事会的办学宗旨、董事(理)会的资格、董(理)事及董(理)事长的产生办法、董(理)事会的职责、会议制度、决策制度、董(理)事长及董(理)事的权利与义务等作出明确规定。没有董事会、理事会的学校要有相应的校委员会,也要制定相应的规定。
具体格式、内容可由各学校根据自已的情况,进行制定。
第五篇:《中国锰业》董事会章程《中国锰业》董事会章程
第一章宗旨
第一条:本董事会以全国锰业技术委员会为中心纽带,坚持遵循国家关于锰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促进我国锰行业的技术交流、技术进步、协调发展,不断扩大《中国锰业》的知名度和市场引导作用。形成资源共建,资源共享,董事会宣传企业,企业支持董事会的良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组织与机构
第二条:荣誉董事长1名,由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首席顾问董稼祥担任。
第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维健担任;副董事长、常务董事、董事若干名。
第四条:董事会董事任期:副董事长、常务董事、董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任。
第五条:董事会董事资格: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实力和良好信誉,并愿意履行本细则相应权利和义务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加入本董事会。董事会董事成员由董事单位派出,每个董事单位派出1名董事(原则为董事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董事会各董事可推荐、审核新的自愿入会者。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董事会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主办单位组织的行业研讨会、技术交流会及外出参观考察等活动。
2.副董事长和常务董事单位当年可免费在《中国锰业》杂志刊登彩色广告;董事单位当年可免费在《中国锰业》杂志刊登黑白广告;副董事长单位还可免费在因特网页(中国锰业平台)的主页上署名,做1个页面的网页或做链接1年。
3.在《中国锰业》杂志显要位置刊登董事会成员名单。
4.赠阅任期内发行的《中国锰业》杂志。
5.优先刊登董事单位推荐的符合本刊质量要求的论文。
第八条:董事单位履行以下义务:
1.一般董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8000元整,常务董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15000元整,副董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25000元整。
2.维护董事会和杂志良好信誉,协助主办单位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
3.对杂志的行业信息的采编和推广发行提出建议和批评,提供行业和市场方面的重要信息,积极宣传杂志。
4.积极交缴会费。凡在期滿后未交纳费用的董事,则视为自动退出。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董事会协商补充。
第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归《中国锰业》期刊董事会。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麓山路33号 《中国锰业》编辑部邮编:410006 联系人:周柳霞电话(带传真):0731-88854217 http:///e - mail:mn1999@263.net
付款方式
开户行:长沙市工行岳麓山支行
账号:1901008009004677749
户名:全国锰业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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