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年第()号
项目名称:
委托单位:
(业主):
监理单位:
(监理方):
合同签订日期:
第二篇: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中有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月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年__月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份。
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合同签订于:____年__月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列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理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此处隐藏7880个字……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二份。
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
第五篇: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盐城某某公司)
gf-2014-0202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本工程合同采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4—0202形式。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与监理人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盐城启新纺织有限公司一期厂房及配套设施工程
工程地点:盐城市经济开发区南环路68号
工程规模:一期工程建筑总面积54416(厂房a、b、c、d,生产辅房,宿舍楼1#)总投资:3200万人民币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
报酬。
本合同自 2014年 4月 18日开始实施,至2014年 2月28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肆 份,双方
各执 贰 份。
委托人: (盖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号:
邮编:
电话: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签字)监理代表人:开户银行: 账号: 邮编: 电话:013914275101 签字)(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
监理依据:设计文件及工程开工前各项批文;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国家省
市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操作规程等。
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一)、监理范围:承担该工程施工阶段的全过程监理;
(二)、监理工作内容:受业主委托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对工程
的施工安全、施工合同和有关信息进行管理;进行施工各阶段的组织协调;及时对工程量进行审核和对工程签证变更进行核定;组织工程分部、分项和检验批的验收,使工程质量达到施工合同的规定标准和等级要求;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
本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用地的征用与拆迁,场地“三通一平”的
工作,场地大地坐标点的给定,地下管网情况调查,确定设计单位并进行方案和施工图的设计,标底的确定,施工占地的申请与报批,以及与建设主管部门,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招标办、工商局、消防、交通管理、供水、供电等部门关系沟通等。
第十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开工前应提供: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件1份,方案设计图1份,工程地质勘察
报告1份,工程概算1份,施工图(土建及设备安装)2套,以及其它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在5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
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五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现场监理办公室1间及办公桌椅和资料柜;现场提供生活用房1间。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补偿金额=
第十六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0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间,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0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例(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一)、报酬计算方法:工程总造价(暂定 3200 万元,以工程实际决算金额为准)×中标费率(0.7 %),即总监理费暂定 22.4万元;
(二)、报酬支付时间与金额:
1、合同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总监理费的20%;
2、主楼(宿舍楼)基础完成,支付总监理费的20%;
3、主楼(宿舍楼)封顶,支付总监理费的40%;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余款一次性支付结清。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
应业主要求,监理机构完成正常监理业务范围之外的工作,称为附加工作。由
于标准条件第31条原因,增加的工作量,也视为附加工作。即超过合同业务工期,支付相应的延期费用。在附加工作完成后,15日内应结算该项附加工作酬金,并
随即支付给监理单位。酬金计算方法:
附加工作酬金=附加工作日数×监理业务日平均酬金额。
监理业务日平均酬金额=监理费总额/监理合同工期(日)
委托人同意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由于标准条件第36条原因发生的额外工作,发生后15日内应结算并当即支付
该项额外工作酬金,计算方法:
额外工作酬金=额外工作日数×监理业务日平均酬金额。
监理业务日平均酬金额=监理费总额/监理合同工期(日)
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报酬,按 无汇率计付。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