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的经验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同时我国《农业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农业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专门规范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纵观彬县法院近几年来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从发包方来说:一是滥用权力,恣意破坏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如燕某与某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燕某耕种多年,后不幸患病不能参加体力劳动,只得转包给其他村民经营,并在村委会备案。一年后,燕某因治病欠外债多,无钱交纳农业税,村委会利用权力,将承包的土地直接划拨给其他村民。不难看出发包方的个别干部不懂法律,也不注重学习法律知识,处理问题主观随意性的问题表现突出。
二是个别村委会,以个人好恶为标准,严重干涉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如某村村民张某承包村委会土地5亩,栽植果树,按期交纳承包费,经营三年,张某外出做生意,于是将承包地无偿借给其兄经营,并向村委会汇报后备案,该村新干部上任,撕毁合同,否定了合同的存在,并收回承包地,同时划拨给本村村民。
三是个别发包方的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有时断章取义,曲解法律原意,对农民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认为是违背原合同强行解除,使农民蒙受较大的经济损失。
四是发包方换届干部,不履行交接手续,交而不接,接而不交的现象屡见不鲜,使经营者无法正常生产,妨碍经济的发展。
从承包方来说:一是承包方及经营者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在经营的流转中,主观随意性较大,如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时,摒开发包方不管,双方进行协商,结果未征得发包方的同意,不但使土地经营权不能合法流转,而且引起与发包方的矛盾。
二是因承包方经营不善,只得另找经营较强的人转包。转包时对合同的具体问题约定不明,在实施中,矛盾百出,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甚至为此吵闹,斗殴,造成流血事件。
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中,往往为了经营的方便,互换承包地的现象尤为突出,互换后,经常发生纠纷。
四是男女双方离婚后,女方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通过以上问题的剖析,笔者认为在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发包方、承包方以及流转中的经营者都要认真学习法律,对经常运用的法律规范要有所了解,签订合同时符合法律规定。
2、要有换位思想,发包方、承包方站在对方的角度上分析问题,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使矛盾逐渐缩小,直至消失。
3、对发包方的个别领导,尤其邪恶势力掌权的坚决予以打击,按合法的途径进行解决,同时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思想,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4、一旦双方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问题发生纠纷,运用法律的有力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正常进行。
第二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思考
(一)政府流转服务能力薄弱,市场流转信息沟通不畅
在我们调查到的嘉兴市、成都市、黑河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正在逐步建立并完善,其中一些县市起步早、设施和人员配备齐全,流转服务平台已开始有效发挥作用。但从全国来看,许多地区还没有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土地流转还处于自发、无序状态,政府部门的流转服务能力更加薄弱,土地供需信息平台尚未形成,供需双方信息沟通不顺畅严重制约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常流转。
(二)流转不规范,矛盾纠纷多
(三)农民流转意愿不强,主体地位难保
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农民把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留有一亩三分地心里踏实,对于流转土地存在后顾之忧。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民是流转的主体。然而,从实际情况看,农民的流转主体地位往往受到侵害。一些村干部、基层政府以集体享有承包地的所有权为名,宣称“土地是集体的”,任意收回、越权流转农户承包地,剥夺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它是指入股者(原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依法将农村承包地使用权入股而取得股权的行为。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它是指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在承包方最后一个家庭成员死亡和承包期内,由最后一个死亡的家庭成员的继承人依法继承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依据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依据,主要有两种:
1、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依据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中得以体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
第三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探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探析
作者:包卫兵 包文兵 徐培华
摘要:规范土地流转秩序,强化土地流转管理,通过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和相关法规政策,进一步增强干部依法办事,农民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意识,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因土地流转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关键词:规范土地流转法制宣传预防矛盾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与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近年来,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兴起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速度明显加快,规模不断扩大,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也不断增多。因此,引导、完善、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增强各级干部和农民依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识,为顺利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据调查,目前农村出现的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产生的矛盾,主要有以下8个方面:
1)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农民恋土情结较为严重,把土地作为命根子来看待,认为只要有了土地,生活 ……此处隐藏5967个字……的趋势。然而现行的土地法规和政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并不完善,造成流转的混乱与诸多(请你支持:Www.)问题的出现。因而学生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高效有序的流转提出几点建议。
一.严格遵循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农村土地承包法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人。承包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人所有。同时还应采取设立农户所有土地上限等措施来防止流转造成的土地过度集中。
二.确立包括抵押、继承在内的多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权利主体将该权利作为担保实为用益物权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无论在民法理论还是国外的立法经验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可以设立抵押是不受怀疑的。所以在物权法中应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加以规定。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但不得改变农地用途。土地承包经
营权抵押能够有效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化,缓解农民的融资需要和经营压力,有利于实现土地的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并不必然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结果,是一种相对经济而又安全的融资手段。
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农民对该种生产资料拥有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重要的财产权利。因此,法律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也是理所当然的。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但不得改变农地用途。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上,可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对从事农业生产的继承人。优先于非务农的继承人分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非务农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他财产。如其他财产不足其应继份额,可以金钱补偿。
三.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目前在流转方面的最大障碍是:土地依然是农民生老病死的基本保障。因此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替代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为不掌握土地的农民提供可靠的生活来源,使农民对土地的高度依赖得到弱化,加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是要建立多层次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设定养老、医疗、就业、伤残等保险,构建以农民家庭自筹为主、国家和集体保障为辅助的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三个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二是要加大财政的投入力度,设立农业社会保障基金,建立农业风险防范机制,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入方的积极性。从而真正为农民解除流转承包地经营权的后顾之忧,促进农业劳动力的进一步转移,实现农地资源的高效配置。
综上所述,建立农村市场经济,必然要引入市场机制,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按市场的需求合理有效地流转。目前,我国的农业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也都要求加大力度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它对推进农村经济的市场化、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农业现代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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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txt我这人从不记仇,一般有仇当场我就报了。没什么事不要找我,有事更不用找我!就算是believe中间也藏了一个lie!我那么喜欢你,你喜欢我一下会死啊?我又不是人民币,怎么能让人人都喜欢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带来的问题,专家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 “非农化”和违法使用土地,土地流转对粮食安全的影响以及引发的社会矛盾上。年008有效流转的因素从实际调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政府流转服务能力薄弱、流转信息沟通不畅、流转不规范矛盾纠纷多、农民流转主体地位得不到保障、农民获得土地增值收益难、培育规模经营主体难、流转土地“非粮化”倾向和集体“流转工作经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等问题。
(一)政府流转服务能力薄弱,市场流转信息沟通不畅
在我们调查到的嘉兴市、成都市、黑河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正在逐步建立并完善,其中一些县市起步早、设施和人员配备齐全,流转服务平台已开始有效发挥作用。但从全国来看,许多地区还没有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土地流转还处于自发、无序状态,政府部门的流转服务能力更加薄弱,土地供需信息平台尚未形成,供需双方信息沟通不顺畅严重制约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常流转。
(二)流转不规范,矛盾纠纷多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存在土地确权不到位、流转无合同、合同不完备、缺乏利益协调机制、强制流转等不规范行为。这些不规范的行为极易产生纠纷并带来一些遗留问题。尤其是随着农业负担的减少、农业补贴的增加、农地价值的上升,农民、集体、经营主体之间很容易就地块边界、流转价格、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纠纷。
(三)农民流转意愿不强,主体地位难保
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农民把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留有一亩三分地心里踏实,对于流转土地存在后顾之忧。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民是流转的主体。然而,从实际情况看,农民的流转主体地位往往受到侵害。一些村干部、基层政府以集体享有承包地的所有权为名,宣称“土地是集体的”,任意收回、越权流转农户承包地,剥夺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它是指入股者(原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依法将农村承包地使用权入股而取得股权的行为。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它是指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在承包方最后一个家庭成员死亡和承包期内,由最后一个死亡的家庭成员的继承人依法继承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依据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依据,主要有两种:
1、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依据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中得以体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第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