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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酒后驾驶犯罪及治理防范措施

时间:2024-04-20 14:23:23
浅谈酒后驾驶犯罪及治理防范措施[本文共5523字]

浅谈酒后驾驶犯罪及治理防范措施

学校名称: 乌兰察布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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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文 提 纲

一、酒后驾驶行为犯罪概述

(一)什么是酒驾犯罪

(二)什么是醉驾犯罪

(三)酒驾的个体危害性

二、对酒驾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

三、对治理酒驾、减少酒驾犯罪的对策探讨

(一)加强立法,严厉惩处肇事者

(二)加强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三)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

浅谈酒后驾驶犯罪及防范治理措施

【内容摘要】酒驾是一种社会恶习,一种社会通病,酒后驾驶车辆,酿成事故,危害极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害。近年以来,由于酒后驾驶而导致的交通事故频频进入公众视野,引发人们对于酒后驾驶行为的空前关注,我也对酒驾犯罪愤慨万分。由于长时期我国对于酒后驾驶行为的处罚过宽,导致酒驾犯罪与日俱增,人民群众强烈要求法律加大对酒后驾驶的处罚力度,将酒后驾驶入罪的呼声也日渐高涨。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颁布之后,酒驾入刑,加大打击,使酒后驾驶现象得到了遏制,但酒驾犯罪仍未能杜绝,各种酒驾现象丑态百出,严重危害社会,百姓怨声载道。本文就酒后驾驶行为犯罪进行论述,并提出一些治理防范酒驾的建议,以唤起公民对酒驾犯罪的关注,促进行政立法、执法,减少酒驾对社会的危害。

【关键词】酒后驾驶、醉驾、侥幸心理、法律意识、公民素质 、

肇事者

一 关于酒后驾驶行为犯罪概述

(一)什么是酒驾

顾名思义,酒驾就是酒后驾驶车辆继续行驶。驾驶人员有如下心里:

一是自以为没有醉。半斤不脸红,一斤不心跳,二斤倒不了!酒驾者都有超乎寻常的"自信",觉得自己就是喝了酒,也能把车开到目的地;就是喝了酒,在遇上突发的事情时,也能从容应对和处理。他们显然已经忘记了酒精会使人神经麻痹、迟钝的亘古不变的真理。等出了车祸,悔之晚矣。   

二是自以为经验老到,车技高超。同样是山东省的一项数据表明:1年以下驾龄的很少酒后驾车,大量的酒驾行为出现在驾龄在5到20年的司机身上。岂不知,酒精入体之后,它并不认得你有几年驾龄。而事故却恰好会因为驾龄高、自持高,从而重视度低、防范心理差而多发。

三是侥幸心理作祟。有些司机酒驾,总以为"不会那么巧被交警撞上",或者在节日之前,觉得"交警也要过节",认为过节相关检查就会少,于是借着酒劲儿开车上路。    

由于酒精对人的意识能力、反应能力与控制能力的麻痹作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绝对禁止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即被评价为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行政不法行为。以此为基础,《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根据饮酒后酒精对人的意识能力、反应能力与控制能力的麻痹程度,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不法行为,区分为行政不法、仅得科处行政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简称“酒驾”)与作为危险驾驶罪、必须科处刑事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简称“醉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的规定,对前者即“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什么是醉酒驾驶犯罪 

而醉驾则是在醉酒后继续驾驶车辆行驶,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概率极高,社会损害极大,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害,人民深恶痛绝。

醉驾具体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成为醉驾。

对“醉驾”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与此相配套,《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而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5月31日发布、2011年1月4日修订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10),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后驾车”,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后驾车”。这清楚地表明,在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是否入罪时,立法者已经充分考虑一般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属于创设不被法所容许的风险的危险驾驶行为,已经构成对公共交通安全的抽象危险,只是鉴于酒精含量介于20毫克/100毫升至80毫克/100毫升之间,一般尚不足以严重影响驾驶者的意识能力、反应能力与控制能力,对公共交通安全的抽象危险尚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因而排除其刑事可罚性,而仅将其作为行政不法予以行政罚。而“醉驾”则是驾驶者在过量饮酒并达到醉酒状态后(现行的醉酒认定国家标准就是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又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此时驾驶者的意识能力、反应能力以及控制能力,较之“酒驾”情形下通常大大降低,甚至可能完全丧失,对公共交通安全的抽象危险程度即不法程度大大升高,立法者因而赋予其刑事可罚性,规定为危险驾驶罪。 

可见,相对于合法驾驶行为和酒后驾驶行为,醉酒驾驶行为不仅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而且升高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具有相对更为严重的不法程度。因此,该当“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要件的,即得认为其行为不仅符合危险驾驶的定性描述,而且达到危险驾驶入罪的罪量标准。。

(三)酒驾的个体危害性.

酒驾的危害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酒精影响视觉和触觉

一般人在平常状态下的外围视界可达180度,酒后视觉角度将会缩减。喝得越多,就越无法看清旁边的景物,抓不准目标,看不清车道线,对光的适应性也会下降。饮酒后,驾驶员视觉和触觉功能受到损害,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性。研究发现,酒精对周边视觉、任务力、反应时间、耐受紧张能力、接收和整合信息能力都有影响。当血中酒精浓度(简称BAC)为(40~60)mg/100 ml时,眼睛快速扫视的反应时、速度、准确度都会受影响。酒醉时,运动物体的视觉信息传入明显减少。另外,驾驶员饮酒后,大脑由于酒精兴奋和抑制作用,使视觉和触觉能力下降,难以分辨交通标志、红绿灯、标线的颜色,从而导致交通事故。

2、酒精影响驾驶员反应能力

在酒精状态下,驾驶员的操作反应会发生一系列变化, 运动反射神经迟钝,驾驶员的简单反应时和判断反应时均会减慢。由于判断错误或协调能力降低,做出的错误反应比饮酒前增加了70.4%,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遇到紧急情况,驾驶人以为脚提起来要踩刹车,其实已慢了一两秒。而当车速为60公里/小时,一秒钟车就跑了16.67米。若是车速达到100公里/小时,一秒行驶距离则为27.78米,很可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另外,随着饮酒量增加,饮酒前后判断反应时差也会增加。在酒精代谢和排泄阶段,低浓度血中酒精可导致认知和驾驶能力减低。研究发现,驾驶员过量饮酒时,驾驶平衡和协调能力降低,可发生水平凝视眼震,眼充血,身体摇晃,言语不清,应答慢或答非所问。国外研究指出,当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02mg/L(国内判断酒后驾驶的标准)时,人们的思想会放松,紧张感会下降(开车时必须保持适度的紧张感),肇事率为未饮酒时的1.5倍;当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04mg/L时,将使其驾驶能力变坏,肇事概率为未饮酒时的2 倍。当血液酒精浓度达0. 08mg / L(国内判断醉酒驾驶的标准)以上,其平衡感与判断力障碍度急剧下降,肇事率为未饮酒时的5倍。

(1)、由于判断力下降,在避让运动中的人、车时易造成控制不住车速且躲向一个方向而发生事故。

(2)、由于容易产生视觉错误,行驶中易撞击静止的树木、线杆或停放的车辆而致人、车损伤。

(3)、饮酒后精神兴奋,自我感觉良好,盲自自信,总觉得车速慢,油门止不住增大,易开英雄车、斗气车。

(4)、道路行驶状态恶化,脱离本车道呈S形运动,致与其它车辆或行人相撞甚至冲出路面,后果往往相当严重。

(5)、醉酒后的驾驶人往往故意炫耀其驾驶技能,操作动作大且车速快,但本人手足动作已经迟缓或失常,当有突然情况时措手不及而造成事故。

因此,酒后驾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并不是一种个别的、偶然的危险,而完全是一种类型性危险。

饮酒后人的情绪是很亢奋的,不听任何劝说,高估自己的驾驶技术,对自己的能力充分自信,麻痹大意,也容易引发交通事故。有数据显示,40%的酒后驾车者“过高地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他们多认为自己酒量大,开车技术过硬,喝些酒不算什么,甚至想酒后驾车来“炫耀”自己的技术,结果险象环生。种种原因表明,酒后驾驶是非常危险的。任何情况下,我们都不能抱着侥幸、大意、轻视、随便的心态驾驶,否则害人害己。  

由于这些现象的发生,就会酿成事故,给国家和个人财产造成损失,实在太不应该。

当今时代,我们享受着机动车作为快速代步工具给我们带来的便捷与舒适,我们的工作与生活因此变得更为高效,活动半径大大拓展,更应该防止事故发生。

二、对酒驾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

纵观近年来的道路交通事故,酒后驾驶依然是引发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 。  

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居高不下,(2010年以后的无法查找)仅2009年上半年,全国就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07193起,造成29866人死亡、128336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1亿元,其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就有12起。据世界各国统计,30%~50%的道路交通伤害事故由驾驶员饮酒后驾车所至。我国交通部门报道,酒后驾车的交通事故率比平常人高出至少5~6倍。在所有导致死亡的交通事故原因中酒后驾驶排在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和违法占道行驶之后居第4位。从1994年到2004年的10余年间因酒后驾驶而导致的死亡人数占事故总死亡人数的比例由1994年的2%上升到2004年的4.4%范文,平均每年以7.3%的速度增长;导致的事故起数每年以17.4%的速度增长,导致的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以13.5%的速度增长。酒后驾驶已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恶性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是一种具有高度社会危险性的行为。

三、对治理酒驾、减少犯罪的对策探讨

(一)加强立法,严厉惩处肇事者

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4月22日下午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为了有效惩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大了加大了对此类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其中对醉驾行为一律吊销驾照,并在5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

从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将开始实施。为与其相衔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删去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同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还大幅提高了对酒后驾车的罚款额度和暂扣驾照期限: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从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提高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改为6个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拘留和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此外,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增加了15日拘留的处罚,将罚款从500元提高至5000元,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只有严加惩处酒驾犯罪,才能维护社会安定,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所以,我们必须要严格执法,严厉打击酒后驾驶犯罪,维护交通安全。

(二)继续加强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酒驾犯罪的屡禁不止也反映了一个公民素质的问题。酒是我们中华民族千百年来的传统文化之一,我们不可能去禁酒,但是我们可以提倡文明有度、和谐安康的酒文化。所以,我们既要弘扬酒文化,也要打击酒后驾驶犯罪。可见,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十分重要。只有每一个人,每一位驾驶者充分认识酒后驾驶的危险,遵纪守法,互相监督,自觉践行,酒后驾驶才能防患未然。

同时,治理酒后驾驶也不会一撮而就,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客观上,我们过去的法律严惩力度不明显,过于轻微,容易让人简单应付。同时,在交通安全的教育宣传上,过于追求大、空、泛。另外,部分执法人员出现有不执法或者马虎执法现象,更有甚者,做了金钱的傀儡。主观上,当事人的掉以轻心、麻痹大意是主要原因,他们多存在侥幸心理,也有人钻法律漏洞。部分有权有势的人也是嚣张至极,唯他人性命而不顾,肆意猖狂。正因为如此,治理酒后驾驶的问题更需要大家联合起来监督协管,遏制如此不文明、不遵法、不道德的行为,给老百姓一个交代。这种状况必须尽快改变!

要加强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但只靠一个交警部门是远远满足不了需求的,还需要通过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的参与,通过多重手段加强公民法制教育,形成良好的教育监督氛围;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的公益广告宣传,提高法制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交通环境是服务大家的,每个人都应该做贡献。

(三)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

司机朋友要遵纪守法,严于律己,安全行驶,珍惜生命。交警部门更要加强查处力度,强化执法手段,不放过一次酒驾犯罪,还要严格证照的考核和发放,严禁工作人员以权谋私,使不符合驾驶条件的人上路行驶。

同时,注重加大路面设施的管理力度,利用高科技手段监测监管驾车人员,不能让一些人逍遥自在。

我们对身边喝酒驾车的朋友亲戚,应该给予劝告和阻止,防止他们发生事故,这也是我们应该履行的监督义务。我们也可以打电话举报这些酒后驾驶的行为。。我们不能再让酒后驾驶引发严重交通事故了。

生命是可贵的,每个人只有一次,珍惜他人的生命,就是珍惜自己生命。

各级党委政府都要带头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全体公民更要遵纪守法,远离酒驾,司机朋友更要珍惜自己,我们共同创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享受新时代的幸福生活。

【参考文献】

[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

[2] 张廷瑞,余有灵.无钥匙进入系统通讯模块的设计与实现[D].中国科技纵横,2011(18) P351—P352.

[3] 孙皓.无钥匙进入系统的设计和关键技术的研究[D].哈尔滨工业大学,2009.6.

[4]黄丽勤:《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载朱孝清等主编:《社会管理创新与刑法变革(下)》(中国刑法学2011年度年会文集),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65页。

[5]《公安部:对醉酒驾驶一律刑事立案》,《新京报》2011年5月18日。

[6]王汉超、姚雪青、白龙:《全国酒驾醉驾降幅均超四成五大难题待解》,人民网,2012年5月2日访问。 

[7]付立庆:《〈刑法修正案(八)〉中的浪漫主义思维——以醉酒驾驶入罪为切入点的反思》,载朱孝清等主编:《社会管理创新与刑法变革(下)》(中国刑法学20ll年度年会文集),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29页。

[8]参见曲新久:《醉驾不一律入罪无需依赖于“但书”的适用》,《法学》2011年第7期。

[9]《中国共产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201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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