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劳动合同法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 ……此处隐藏9006个字……定具体化
3.条例使得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
4.条例有利于法律的贯彻实施
5.条例的解读必须依据法律
6.条例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7.《劳动合同法》及其《条例》实施的意义和影响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中国劳动关系法制化的重要举措,对于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将会有重大的影响。
中国的企业经营和企业发展将会面临着重大的历史转型。
建立在劳动法制条件下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是企业转型的一个重要选择。
8.《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企业的影响
企业现行的经营理念受到挑战:是企业发展还是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发展
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不适应: 是将劳动者当成管理对象还是竞争和合作伙伴 企业竞争模式面临调整:靠低劳动成本还是靠创新能力竞争
结论:中国企业面临历史性的转型
四、《劳动合同法》及其《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解析
1.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基本理论指导: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劳动和人事管理要并轨
实施难点:身份转变和管理转变,要以新的规定制定管理办法
条例规定:
关于会所、律所基金会的规定(条例3条)
2.关于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
关于劳动规章制度的条款(第四条)
规章制度的性质及其法律依据
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制定程序、公示
关于管理权限与劳工参与
市场经济下企业管理和民主管理的新
法律解析:该条的意义、地位和运用
3.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
基本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一个月。(10条)如不订立,支付两倍工资(82条)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订立是劳动者的权利(14条)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
连续工作十年、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规自应当订立之日起支付两倍工资
《条例》规定
双方不订合同的具体处置(条例6.7条)
工作年限计算方法(条例9.10条)
不适用公益性岗位(条例12条)
关于注册地和履行地不一致的规定(条例14条)
4.关于试用期
试用期限: 19条不满一年:一个月 不满三年:两个月
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一个单位和一个劳动者只能一次 工资待遇: ( 20条)工资不得低于同档最低工资或劳动合同工80%
解雇限制:解除合同的条件:39条、40条1、2款
条例规定:80%的解释(条例15条)
5.关于服务期和竞业限制
6.劳动合同的解除
7.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解析
8.关于集体裁员
9.关于经济补偿
10.关于劳务派遣
11.《条例》其他规定
其他规定
1.劳动合同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终止(条例21条,修正法律44条2款)
2.支付赔偿金后不再支付补偿金(条例25条)
3.终止工伤职工合同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4.劳动者过错被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的五种情形(条例26条)
5.经济补偿月工资的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条例27条)
五、企业劳动关系调整的发展趋势
1.劳动关系由个别调整向集体调整的发展
关于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
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特点
中国劳动关系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劳动合同法》关于集体调整的规定
工会、集体合同、集体参与在《劳动合同法》中的地位。
2.关于劳动者意识
3.关于工会的作用
4.关于集体合同
5.劳动争议的发生和处理
六、《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转型
1. 劳动关系法制化的市场背景
市场供求:劳动关系市场化的基础
劳资博弈与工会谈判:劳动关系市场化的基本特征
政府介入和干预:劳动关系市场化的主要特点
2.劳动关系的法制化调整(一)
3.劳动关系的法制化调整(二)
4.关于雇主意识和雇主策略
雇主策略的提出
雇主策略的含义
相对应的劳工策略或工会策略
性质:法律框架下的劳资博弈
劳资博弈案例分析:
——薪酬设计与工资谈判
——绩效管理与劳工标准
——沃尔玛事件的启示
——富士康事件
5.协调劳动关系已经成为hr的重要任务
6.hr的劳动关系战略构想和策略选择
7.hr的组织架构和机构设置调整
8.美国人力资源职位薪酬变化
9. 2014年美国中级人力资源职位的薪酬
10.关于员工招聘和解聘
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必须将企业状况以及被聘人员的相关权利义务如实告知,同时应严
格被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和素质能力的审查、测试和甄选,并严格按照劳动合同订立程序订立劳动合同。
在解聘员工时需要遵照相关规定谨慎实施。以防止在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中出现企业方面的疏漏而造成损失。
11.关于企业的薪酬管理
企业在薪酬管理中,需要进一步测算并制定合理的薪酬计划,这一薪酬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考虑到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工会或员工的影响和作用,如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定等,并严格执行薪酬确定和实施的相关程序。
12.关于企业绩效管理
企业绩效管理,必须要考虑到绩效评价的多种方法和多方介入,要将企业发展和员工权利结合起来,处理好效益与公平的关系,营造一种和谐的劳动关系氛围。
13.关于员工培训
要将员工培训作为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基础。企业需要由单纯降低生产成本特别是劳动力成本,转变为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通过加强培训来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企业管理水平,便成为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14.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转型
面对企业劳动关系的法制化的加强,人力资源管理面临着一个重要的转型,即人力资源管理必须要以劳动法制为基础,逐步从形式的、技术的管理方法转变为注重实质内容和宏观系统的管理方式,并将劳动关系管理贯彻于整个人力资源管理的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