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置换协议
甲方:
乙方:
甲方房屋座落于凉水清村尧湾组刘正常与刘用砖房中间,住房为砖混结构,约95平方米,无房产证。并经丙方作证、参与甲乙双方进行房屋置换。
乙方房屋座落于凉水清村尧湾组刘正金新建砖房左侧、刘榜元木房右侧的木房,木房左半部分为刘正刚所有,木房右半部分为刘正坤所有,住房为砖木结构,左半部分面积约为50平方米,无房产证平方米,无房产证平方米,无房产证。并经丙方作证、参与甲乙双方进行房屋置换。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上述房屋的置换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将上述两处房屋进行置换。两处房屋在地理位置、设备标准、破损程度、面积等方面存在差异,但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乙方对两处房屋存在的差价不作补偿。
第二条:甲乙双方承诺,均已征得对方同意,且同意对方,上述两处房屋进行置换,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生效:甲乙双方均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甲方2019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跨区域搬迁铜仁,按政策要求,需拆除搬出地的所有旧房,甲方房屋属于安全住房;乙方住房破旧,透风漏雨。现为解决双方实际问题,甲乙双方进行房屋置换。甲乙双方在房屋置换后,对置换后房屋有所有权。如甲方未完成易地扶贫搬迁,本协议自动解除。
第三条: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因素,双方不得撤消协议。
第四条:本协议从甲方易地搬迁入住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
第五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解决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在场人: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