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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精选多篇)

时间:2024-03-11 22:31:13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精选多篇)[本文共17726字]

第一篇: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

第一章劳动法概述第二章劳动合同制度第三章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第一章劳动法概述

首先我们看一下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是第一 劳动关系第二 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这里主要包括(1)劳动管理关系(2)劳动保险关系 (3)劳动争议处理关系 (4)劳动监察关系

第二节、我们理解一下 劳动法律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是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它的主体●劳动者●用人单位

(二)它的客体●劳动行为●劳动待遇和劳动条件

(三)它的内容●劳动权利●劳动义务 #下面对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做简单介绍:

(一)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1.劳动权——就是选择职业的权利

2.劳动报酬权——劳动报酬应当依法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延支付。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休息休假权利——公休假日,一般为每周2天,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休假的种类包括:法定节假日,有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探亲假;年休假。依据《劳动法》

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4.劳动保护权——劳动保护权主要包括:(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制度;(3)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等。

##这里重点内容是对未成年工、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对未成年职工(1)禁止安排未成年职工从事禁忌的体力劳动;(2)对未成年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3)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对女职工(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2)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如对怀孕7个月以上及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3)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职业培训权——岗前培训、业务培训等。

6.社会保险和福利权——社会保险和福利是劳动法中重要的一项内容。社会保险的项目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7.集体权利——集体权利包括结社权、集体协商权、罢工权、参与权 8.合法权益保护权

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劳动者在行使法定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法定义务。

(二)劳动者的劳动义务:

1/ 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1、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提高劳动技能 3、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 从属义务:1 诚信义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义务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2 减少损失的义务

3 保密义务——保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4 竟业禁止——竞业限制是在劳动关系结束后,要求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继续保守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三)用人单位的劳动义务:

1/ 用人单位基本劳动义务:(1)用人单位应承担平等和择优录用职工的义务 (2)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 (3)保证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义务(4) 提供劳动者享有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的义务 (5)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的义务

(6)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和福利的义务 (7)配合解决劳动争议的义务

2/ 附属义务:1、保护义务(1)保护劳动者生命和健康的义务(2)保护劳动者人格的义务(3)保护劳动者被携带财产的义务2、其他义务(1)平等对待的义务(2)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第三节 促进就业制度

一、概念:国家为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采取的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各种措施的总称。

二、促进就业的原则

一、保障平等就业,反对就业歧视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二、保障特殊群体就业(受法律照顾的特殊群体包括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

●第二十九条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三、禁止使用童工(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但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等时,须报经县级以上

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章劳动合同制度

第一节 劳动合同概述

(一)概念: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它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

(二)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订立劳动合同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平等自愿原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必须平等自愿;3.协调一致原则——双方必须协商一致达成;4.诚实信用原则——双方互负诚实义务。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劳动合同就产生法律效力。● 第七条 双方应订立书面合同。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2 ……此处隐藏14084个字……为自己已经支付了保洁费,且已及时将苏阿姨送到了医院,“可以说是仁至义尽了”。两单位对于医疗费互相踢皮球,都表示不予支付。

解析: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前,这种情况是这样处理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苏阿姨是受家政公司的指派从事保洁工作的,是为家政公司履行义务。她受伤也是在为家政公司履行义务过程中发生的,因此责任应由家政公司来承担。

但是《劳动合同法》对此有了新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过程中,如果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苏阿姨的医疗费既可以向家政公司要,也可以向私营企业要,两家单位都有赔付的义务。

【案例6】

王某于2014年10月9日与某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技术员,聘期两年。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禁止: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王某三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如违约,王某须一次性赔偿电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因电脑公司拖欠王某2014年9月、10月两个月的工资,2014年11月15日,王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补发两个月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确认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无效。

你认为该案件应当如何判决?

解析: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日期或方式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

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该案例中,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所欠付的劳动报酬,并支付延期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竞业限制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或者离任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的企业同类性质的行业,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限制恶意竞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条款。同时,根据竞业限制的规定,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竞业限制期间将不能利用自己比较占优势的从业技术进行劳动,从而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竞业禁止这种对劳动权能的限制,必将导致劳动者竞业禁止期间收入的降低,往往会造成劳动者生活质量的下降。为了保障劳动者竞业禁止期间的生活质量,《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经营限制的适用主体、行业范围、时间范围、区域范围、经济补偿、违约金等都进行必要的合理性限制。因此,竞业禁止对用人单位来说,其应当支付竞业禁止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并在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条款时,对竞业禁止劳动者的主体范围和保密事项范围、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和竞业禁止年限进行合理的限制。否则,用人单位不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或不实际支付该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对劳动者无效。在该案例中,用人单位尽管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和违反竞业限制劳动者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但是,由于用人单位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该竞业限制义务就终止,即劳动者无需支付违约金。

因此,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该案例中,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拖欠的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同时,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篇: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区别

人力资源管理0802班朱丽娟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很多人认为劳动法即为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就是新劳动法,事实上这是一个极大的误解,劳动合同法不等于新劳动法。这样的误解,很容易导致在关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造成曲解。这两个法律是具有本质的区别。分析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名称不同。

前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立法层次上,同为法律,在企业和劳动者中容易把劳动法称为劳动法,把劳动合同法称为新劳动法。

二、两者的立法背景不同。

《劳动法》是在我们国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劳动关系初步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5日通过,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实施;《劳动合同法》则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逐渐成熟时期、劳动关系非常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4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是20世纪劳动立法的标杆,《劳动合同法》则是20世纪中国劳动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上层建筑的必然要求。

三、两者的立法宗旨不完全相同。

《劳动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明确把劳动者权益放在第一位,而《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次送审稿套用了《劳动法》,即“《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案公布时则改为“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最终变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前后言辞、次序之变,暗含了立法思路的调整。

四、两者关系。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

人力资源管理0802班朱丽娟

五、调整对象区别。

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劳动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合同法作为法律部门的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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